科研测试车进口报关商业法律

    科研测试车进口报关商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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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章 总则

**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信息。

*四条 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五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较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较近1年内无**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车辆控制模式;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六)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三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八条 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九条 测试主体向拟开展测试路段所在地的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三)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七)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十条 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测试申请,为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2),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条 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过18个月。

*十二条 如需变更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后的测试通知书。

*十三条 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测试通知书载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十四条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十五条 已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如需在其他省、市进行测试,测试主体还应申请相应省、市的测试通知书,并重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但是,相应省、市级**准许持其他省、市核发的测试通知书、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行政区域*道路测试的除外。

*四章 测试管理

*十六条 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

*十七条 测试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十八条 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十九条 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二十条 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一:汽车进口科研测试用免3C《免办Z明》的使用要求

1、以免办条款*1-7条申办的《免办Z明》有效期为1个月,一次核销;以免办条款*8条申办的《免办Z明》有效期Z长为1年,不**过手册有效期,多次核销。

1、免办申请审批通过后,企业可在系统中查询并打印《免办Z明》。报检人可凭加盖企业公章的《免办Z明》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报检人在报检前,登录CCC免办管理系统对该批进口产品数量进行预核销。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将对《免办Z明》中列明的产品进行验放、核销。

3、《免办Z明》仅供进口报检使用。

二:科研测试用汽车港口机场验放后,后续管理要求

1、免办申请审批通过后,企业应及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申请材料寄送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存档。纸质申请材料要求与电子申请材料一致,保管期限不少于24个月,直至后续监管核销完毕。

 After the approval of the application is approved, the enterprise shall send the paper application materials affixed with the official seal to the local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department for archival filing. The requirements for paper application material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electronic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the duration of storage is not less than 24 months until the subsequent regulatory verification is completed.

2、各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应认真学习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国家认监委、浙江检验检疫局对入境的免办产品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将依法查处,并列入“黑名单”管理。

(1)符合免办条件但没有获得《免办Z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办Z明》的;

(3)获得《免办Z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3、各有关企业应加强CCC免办产品的管理,制订CCC免办产品的管理制度,建立免办CCC认证产品管理台账,以科研测试、暂时进口、商业展示理由进口的免办产品,填写免办CCC认证产品管理台帐(一);以一般贸易、进料来料理由进口的免办产品,填写《免办CCC认证产品管理台帐(二)》。定期对免办产品进行盘点核销,及时做好出口、退运、销毁处理,确保CCC免办产品符合实际用途。

4、以科研测试、暂时进口、商业展示、一般贸易、进料来料等理由进口的CCC免办产品,各有关企业在完成研发、退运、销毁、出口及手册结案后,应及时进行核销,在CCC免办管理系统中上传出口报关单、核销清单、监销记录单、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等核销材料,并将纸质核销材料交当地检验检疫局(详见核销说明)。对贸易方式发生变化,不能核销的产品,将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办理。

5、对需要销毁的CCC免办产品,应每年集中销毁一次。销毁前,各有关企业应填写监销记录单,清点需销毁的产品数量,并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CCC free products that need to be destroyed should be destroyed once a year. Before destroying, the relevant enterprises should fill out the inspection record list, count the quantity of products to be destroyed, and destroy them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department.

三:中国政策整车进口海关监管比较严格,二手旧汽车禁止进口,并且受强制性3C和进口许可Z监管,为了科研研发出比较新型的车辆或是汽车配件快速的**市场,中国质检总局对于以科研研发测试的汽车进口给予支持的态度,可以免于办理3C的证明(办理免3C)相关办理依据:《*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Y令2003年*390号)(2016年修正)《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117号)《国家认Z认可监督管理**2005年*3号公告》,但是进口商必须有汽车生产,制造,科研研发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或是研发中心并办理相关进口许可Z,可以按照此种方式进口汽车到中国科研测试。但是需要受属地商检局监管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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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W信号:王先生:                         直线:021-61762751

邮箱:523524453@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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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测试车辆进口现状:

得益于中国本土品牌的发展和**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大力扶持。自2009年以来,中国的汽车企业在**创新1000强中从之前的1家上升到现在的14家,其增长率达1300%。同时这14家汽车企业2015年本土研发支出金额高达43亿5千万美元(近290亿人民币)。中国汽车领域快速增长的本土研发和境外输入研发的份额,使中国成为***四大汽车企业研发地,但是由于我国汽车技术现在只能达到国际70年代的水平,引进的汽车新型产品的国产化程度仍然不高,和国际先进水平差距有接近40年的差距,所以近年来我国进口国外汽车科研测试或者引进研究测试的车辆越来越多,那么科研测试汽车暂时性进出口该如何操作呢,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如何办理通关手续以及基本政策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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